
1.202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知識點匯集 篇一
誰有資格提起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二)以未達法定婚齡為由的未成年近親屬;(三)以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近親屬。
2.202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知識點匯集 篇二
婚姻關系的建立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婚姻關系的建立從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當補辦登記。
3.202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知識點匯集 篇三
當事人能否以結婚登記程序有瑕疵為由,請求撤銷結婚登記?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202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知識點匯集 篇四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婚前財產;(二)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屬于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歸屬于一方的財產。注: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持續期間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5.202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判斷知識點匯集 篇五
未經對方同意,一方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并更改登記,還能追回嗎?
若第三方是善意購買者,支付合理對價并完成不動產登記手續,則無法追回。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以善意購買方式,支付合理對價并完成不動產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法院不支持該主張。備注:若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導致對方遭受損失,并在離婚時要求獲得賠償,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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